发布时间:2025-09-26 来源: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 浏览次数:96
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
2025-09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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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农业农村(农牧厅)(局、委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,中国农药工业协会,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:
为规范农药标签二维码制作和使用,根据《农药管理条例》、《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,农业农村部拟对农药标签二维码生成格式提出如下要求。
一、农药标签二维码码制采用QR码或DM码。
二、二维码内容由追溯网址、单元识别代码等组成。通过扫描二维码应当能够识别显示农药名称、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,农药制剂标签未标注所用原药(母药)信息的,还应当能够识别显示原药(母药)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。
三、单元识别代码至少由3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。第1位为该产品农药登记类别代码,“1”代表登记类别代码为PD,“2”代表登记类别代码为WP;第2—7位为该产品农药登记证号的后六位数字,登记证号不足六位数字的,可从中国农药信息网(www.chinapesticide.org.cn)查询;第8位为生产类型,“1”代表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生产,“2”代表委托加工,“3”代表委托分装;第9—11位为产品规格码,企业自行编制;第12—32位为随机码。
四、标签二维码应具有唯一性,一个标签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销售包装单位,产品有内外包装的,内外包装二维码应有关联性,扫描外包装二维码应当识别内包装二维码的单元识别代码信息。
五、农药登记证持有人负责落实追溯要求,可自行建立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建立农药产品追溯系统,制作、标注和管理农药标签二维码,确保通过追溯网址可查询该产品的生产日期、生产批次、质量检验等信息。追溯网址显示的生产日期应当符合《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》规定。追溯查询网页应当具有较强的兼容性,可在PC端和手机端浏览。
现对以上措施征求意见。请于2025年10月11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。
电子邮箱:pmd@agri.gov.cn
传 真:010-59191875
通讯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
种植业管理司(邮编:100125)
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
2025年9月2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