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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有关事项(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25号)

来源:种植业管理司 浏览次数:893

种植业管理司 2025-07-31 893

为进一步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,依据《农药管理条例》、《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,现就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。

一、农药制剂产品应当标注所用原药(母药)的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,相关内容可以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中体现,由该制剂产品登记证持有人对真实性负责。

二、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,委托加工、分装的产品不得标注受托人的商标。

三、农药产品登记用于耐除草剂作物的,应当标注适用的作物品种名称;用于耐除草剂转基因作物的,应当标注适用的作物和转化体名称。

四、农药产品使用时需要添加指定助剂的,应当标注助剂的相关信息。

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。2026年1月1日前生产的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与本公告不符的,在产品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。

特此公告。


农业农村部   

2025年6月29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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